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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刚怀孕,公司以我能力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我试用期3个月,转正2个月,一共在公司工作5个多月,请问公司应该赔偿我吗?本人刚怀孕,公司以我能力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我试用期3个月,请问公司应该赔偿我吗?

合同纠纷 2019-04-14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限定如下: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二)限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四)限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可以解除。

      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员工怀孕和产后一年内公司不能辞退员工;二,公司对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应与职工进行协商;因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工资相当金额的赔偿金。 所以,你要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岗位,如因确系客观原因要取消部门,与职工协商后可以调整,但不能减 少劳动报酬;要求签劳动合同,在此之间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一倍的经济赔偿金。
  •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安排工作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相应的评判标准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对员工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借款,不接触劳动合同,而是把员工长期放假且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其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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