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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方要在拖欠的工程款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只要业主还没有支付工程款发包商,分包商就可以要求业主在拖欠的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上两个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出自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哪一条?分包商就可以要求业主在拖欠的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出自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哪一条?

合同纠纷 2019-05-09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amp;lt;合同法)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能是公民,建设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建人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即基本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施工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16、其他注意点。
  •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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