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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对合伙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合伙企业 2024-04-24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宣告对合伙企业负责人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一旦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负责人即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不及时处理,负责人个人财产可能受到追索,信用受损,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 破产宣告后,合伙企业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程序或寻求债务重组等解决方式。具体选择取决于企业实际情况和债权人意愿。若企业资不抵债,清算可能是最佳选择;若企业有复苏可能,债务重组或和解协议可能更合适。负责人应在专业法律建议下做出决策。
  • 破产宣告对合伙企业负责人有重大影响。具体处理方式包括:1)配合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确保程序合法;2)若存在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情况,需主动说明并接受审查;3)对未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能需以个人财产偿还;4)在清算过程中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达成和解或债务重组协议。不同情况下,负责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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