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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判决解散,但公司一直未注销登记,这种情况怎么评价

公司清算 2019-04-15 0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
    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 (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二)主要流程:
    1、受理:盐城市市区(含亭湖区、市开发区)范围内,除盐都区属企、事业单位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均由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并转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纳税人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申请资料接收,指导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流程和要求,核实发票是否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等证件是否交存,在信息系统中作“注销申请”处理,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有关栏目签署意见,转管理科和检查科;
    (2)对已实行联合办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将签署意见的注销登记表、日常税务检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欠缴款项入库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转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地税窗口于当日移送国税窗口;
    2、审核:主管税务分局管理科,应根据办税服务厅传递的资料,认真审核该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结清,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有关栏目签署意见;主管税务分局检查科完成对纳税人的注销税务检查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算,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有关栏目签署意见。
    3、审批:主管税务分局收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转来的国税部门注销登记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信息系统中作“注销审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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