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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本地租赁公司租了一个车,他们公司的车都是拿来跑营运的,有营运证,给我挂靠代驾公司(代驾公司也是他开的)说这样可以规避运管部门!让坐车的客户签订租车合同,我签订代驾合同。用法律擦边求躲避运管。我不是很懂这个,就和租车公司签了一个合同,合同上写的押金1.5万,我交了以后。没有实际拿到车,车还是他认识的人在开,第二天上午我就跟着去坐了一圈,也没有收坐车人的钱,我看这个不正规,就不想租这个车了。想退押金,租车公司说根据合同,签合同的时间车就已经租给我了。要退就是我违约。要扣1.5万押金。后来经过协商,租车公司的人说可以无违约金退款。但是要等半年。并且再合同写明了无违约金退还押金的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我认为我根本没有实际接过他的车,并且没有自己把他的车从租车公司开去拉过客人。(中途开过一把拉的客人钱也是他那个熟人收的钱)并且他一开始口头说的他这个车跑营运是没有问题的,等我去要押金了,他说他根本没喊我去拉人。合同上也是喊我不准营运。现在合同对我相当不利。我不想被他套牢。我认为不算实际租车行为已经完成。并且他开始说的我认为有欺骗嫌疑。所以我想现在就要这个押金,有什么办法吗。我在本地租赁公司租了一个车,我想现在就要这个押金,有什么办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4-16 0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租车违约问题,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标价的30%,但不是说就按30%计,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违约金(只要不超过30%),就按合同执行,车主想多要违约金,如诉讼至法院,法院是不认可的。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劳动冲裁委员会解决。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汽车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约定以下条款:
    一、本合同为汽车临时租赁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
    二、本合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期间,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需提前一天以电话的形式预约,通知甲方其所需的车型和租赁车辆行车的全部路线,行驶所需的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将双方同意的内容填写在《深圳市琦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上,并用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交乙方,乙方以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确认。
    乙方随时可以核对《深圳市琦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所填写的内容。
  • 劳动抵押金可以退回,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资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4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来收取劳动者财物的。
    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返还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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