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流拍时,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一般而言,首次拍卖流拍后,会进行第二次拍卖,若仍流拍,可能进行变卖。具体操作如下:
1. 首次流拍后降价20%左右进行第二次拍卖,仍无人竞买则可能再降价进行变卖。
2. 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可以裁定将拍卖物抵债给债权人。
3. 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4.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