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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公司前老板给签的空白合同,甲方也没签字,只有我们乙方签了字。只有一份合同在她那边,我们没有。到了上法庭前她如果补上空白处,签上字盖上章算成立吗? 2.今天公司老板和法人代表找我们谈话,我们问他们要合同,法人代表说我们有合同可不给我们,老板说我们没有合同,当时我们有录音,那如果到了法庭上如果她拿出一份当时我们签字了的合同出来,我们是否可以说不是我们签的? 3.骗我们签了工资单,可工资没结清给我们,今天说只给我们最低标准工资。这是不是成立?如果起诉她,我们职工有没有胜算? 空白合同前几天我们用手机拍下来了,和她所有对话也都留有录音签上字盖上章算成立吗?法人代表说我们有合同可不给我们,是不是成立?有没有胜算?

债权债务 2019-05-04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保。
    社会保险的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单位缴交的,一部分是个人缴交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包含了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内。
    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领取的工资是可能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 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通常由一国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制定。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等情况的不同,各地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不同的。而每一年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变化,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将作相应调整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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