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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之后新法人违法后和原法人有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 2019-05-01 2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委托代理中存在的连带责任:  
    1、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流程:
    (1)成立清算组;
    (2)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3)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4)通知已知债权人及登报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 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以投资额为限。如果你没有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就不必以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
    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可以不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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