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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扰民,合同无相关条约,房东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 2024-05-16 1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在出现下列情况的时候承租人可解除合同:1、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房屋租赁中房东违约的,有以下处理方法:1、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租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因出租人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话,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出租责任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单独向出租人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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