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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年46,刚刚开始买退休养老保险,想咨询一下,在退休之前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保险纠纷 2019-06-15 11: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如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早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文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进展。
    (二)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当时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
    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间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1997年7月16日以国发
    (1997)26号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从此走向了正轨。
    (三)上述文件印发以后,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各自的实施方案,虽然时间不统一,到2000年全部实施,但内容上都做出了强制执行的规定。综上所述,企业必须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是从200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的。谢谢阅读!
  • 养老年金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它并不以被保险人出现意外、疾病等事故为赔偿的条件,而是在客户到达一定年龄时(一般为退休年龄),开始定期向客户发放养老金。对于一般人来说,在事业奋斗期收入都会大于支出,年轻的时候很少有人能够看到自己未来二三十年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往往倾向于把节余的钱花光,当退休后真正需要用钱的时候,将会面临极大的困境。而如果换一种方式,在奋斗期比较充裕的时候,把节余的钱用于养老年金保险缴费;等到退休时,再从账户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就可以补充由于不工作导致的现金不足。所以养老年金能够帮助我们对一生的现金流进行主动管理,确保每时每刻现金流都能保持稳定和健康,这是理财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购买养老年金保险的原则  
    1.组合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讲,年金保险只是保障老年生活中经济收入的一部分,但是由于老年人容易出现较大的医疗支出,而年金保险不能保证这些大的费用支出的可行性。因此购买年金保险时一定要搭配一些意外、医疗保险,才能真正抵御风险。  
    2.综合比较原则。年金保险整个时间达到几十年,如果通货膨胀率走高,那么日后拿到的年金就会贬值。目前市场上的年金产品多为定额给付型,即在投保时就已确定未来每年可领取的年金额度。太平人寿最新推出的“一诺千金”成长型年金养老计划,是国内首款成长型年金计划,它的特色在于保证资金安全增值的同时,无论在年金积累期或是年金领取期,都以分红的形式不断增加年金领取额度,并不设上限,可以充分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  
    3.及早购买原则。现在很多人都等到将近退休的年龄才开始考虑购买保险,但因为保费与投保年龄是成正比的,那时购买需要支出相当大的费用,会给生活带来较大的负担。越早购买,负担越小。
  • 一次性补缴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个人养老保险以城乡居民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次性补缴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如下:  
    (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约为690元/月,年满70岁增发50元,年满75岁再增发50元。)  
    (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8元/年×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三)超龄人员在2012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不同地方的养老保险补缴方式有一定差别,参保人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时需进行详细的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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