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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签了一个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对方表示试用期通过后再重新签一个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为合同要盖章所以我合同还在公司手上,以及现在我才干了两个星期,对方就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口头辞退我,说我不需要再过去上班了,然后对方只说了会付我两个星期工资与给一个工资结算证明,请问这种怎么处

无故辞退 2024-05-21 1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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