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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A,男26周岁某公司经理,在开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四处举债。其后~在债主的催要欠款的情况下~A于2004年上午7点左右在一所小学附近绑架一9岁上学女童B。A将B置放于其表弟C家后~开始向B的父母电话索要5万元现金。C在得知A的真实意图后~遂将此事告诉A的父母。经过A父母对A的苦口婆心劝说~A将被绑架的女童送上出租车~并给其10元钱车费将其放走。随后~到当地的公安局进行自首。此时~B的父母已经按照A的要求将钱物放置旁边的一垃圾箱内~并向警方举报。但A并没有到该垃圾箱内收取索要钱款A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对于A有什么量刑情节其后~在债主的催要欠款的情况下~A于2004年上午7点左右在一所小学附近绑架一9岁上学女童B。随后~到当地的公安局进行自首。但A并没有到该垃圾箱内收取索要钱款A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对于A有

债权债务 2019-06-12 16: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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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绑架罪如何量刑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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