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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婆名字买的房子,但首付和按揭都是我自己付的,如果我和老公离婚,我能分到财产吗

离婚 2019-04-23 0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基于您的描述,该房产属于您婚前财产,现在离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只需将对方还的贷款以及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即可。
  •   夫妻离婚时,需要两位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出发点,自行协议分割两位的共有财产。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
      如果两位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1.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你们双方所还的贷款以及支付的首付,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房屋的现有价值,不能主张偿还。
    3.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分割时首先由你们双方协议处理,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4.若起诉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法院一般按照均等的原则分割,即每人一半。
    5.根据《婚姻法》第41条,未还清的房贷为共同债务,应当由你们共同偿还。
    6.同时本案中你方首付的一半借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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