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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在工作中无意间感到左腿疼,去医院检查医生叫我做了核磁共振查出椎间盘3/4节膨出并突出,现在干活的时候有时候整条左腿有一种说不出来的那种疼,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能申请评残或工伤么?我也是在工作中无意间感到左腿疼,去医院检查医生叫我做了核磁共振查出椎间盘3/4节膨出并突出,是否能申请评残或工伤么?

综合法律 2019-04-21 1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也合理。
    伤残等级评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未经鉴定,不能确定伤残等级,无法适用法律给予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解决也应当先行进行伤残鉴定,按鉴定结论对照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职工工伤致右手中指断一节,如果末节完全离断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5.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
    5.
    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工伤鉴定是没有时效规定的,裁决下次鉴定后,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只有工伤认定有时效规定,所在单位为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为1年。
    超过时效,没有法定时效中止情形,不能认定工伤,按工伤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工伤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时效规定,只有鉴定时间的原则规定,即伤情相对稳定时,一些省市有停工留薪期满应当鉴定的规定,但未及时鉴定也只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定后恢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没有能够参加本次鉴定,可以参加下次鉴定。鉴定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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