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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举报以前村书记,举报的问题有了书面回复是XX府,应为有问题,我们向上级申请复议,这是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 2019-04-17 1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
    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1)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侵犯了自身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3)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5)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有两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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