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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答辩状怎么写对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有人利答辩人

离婚 2019-05-03 21: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 财产分割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 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 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 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 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 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 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 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 下面几种情况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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