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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内容或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本合同已签订三个月,现在甲方以不称职为由开始解雇乙方,乙方不同意。既然甲方想改变乙方的工作,乙方该怎么办?乙方如何保护其权益?你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5-27 1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部门解散,对劳动者调动岗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做书面变更;如果协商不一致,劳动者拒绝变更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内容,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 变更劳动岗位,是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否则是擅自变更合同,做为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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