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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借给朋友一笔6万元的借款,欠条上写明2017年12月之前还钱!因为关系好,而且在一起做事,所以逾期未还,我也没有追究。现在才看借条上面我的名字写错了一个字,将“林”写成了“琳”。 另,我有向他转账的证据,和我这笔钱的来源!因为钱是贷款,他逾期回不断有利息产生!但欠条上并未写明利息事宜! 所以,我想问,如果对方不承认,仅凭我手上的凭据,能不能成功追回,还有利息能不能追回。欠条上写明2017年12月之前还钱!因为关系好,能不能成功追回,还有利息能不能追回。

债权债务 2019-05-20 14: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双方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财产共同分割。如果离婚时,对方拿来很多欠条,而你不知道欠条的来源,或者对方不能证明用于家庭支出,应属于对方个人债务,与你无关。
  • 一,借钱应当打借条,不是打欠条,打欠条是不妥当的。二,一般来说,借钱是要利息的,应当在借钱打借条之前双方协商好利率,写在借条上。三,如果当时没有协商利率,出借人自定利率,如果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你可以不支付。
  • 民间借贷中约定“逾期不还,双倍赔偿”是无效的。因为远远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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