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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7年出生,今年31岁,在2000年我13岁,母亲再婚改嫁我继父,我和母亲继父一同生活,13岁我上初中,初中三年毕业后,16岁我去糕点店当学徒,20岁后出去沈阳打工,每年都逢年过节回家探望我继父和母亲。2016年1月,我母亲和继父为了办低保而办理离婚,但离婚还在一起生活,我2016年8月结婚我继父也参加了,且封年过节都回去探望母亲和继父。2018年4月,我继父意外死亡,我和母亲一同料理继父后事。现肇事方赔付一笔死亡补偿金。请问1.我这样情况能符合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吗?2.现在我有权继承死亡补偿金和遗产吗?3.现在我继父的兄弟和哥哥,来争死亡补偿金,他们有权力吗?现肇事方赔付一笔死亡补偿金。请问1.我这样情况能符合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吗?他们有权力吗?

综合法律 2019-04-24 20: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补偿金如果是死者死后的补偿,不是遗产,不涉及继承的问题,只是近亲属参照《继承法》分配。如果是继承人,他雇凶杀害其他继承人:不再有继承权;如果他雇佣凶手杀害的是其他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剥夺他的继承权,但故意杀人的罪刑可以由公检法追究责任,但继承遗产的权利还在。
  • 死亡赔偿金的遗产继承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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