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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8年1月25日发生的工伤,陕西省审批的日期是5月2日,停工留薪期3个月,至4月25日。单位7月7日将工伤审批通知给我。休假期间单位没有书面通知我说停工留薪期多长时间,也没通知我回单位上班。7月7日通知说我停工留薪期已超两个多月,让我这段时间补病假,请问,单位的做法合适吗?我该怎么办?停工留薪期3个月,休假期间单位没有书面通知我说停工留薪期多长时间,单位的做法合适吗?

劳动纠纷 2019-04-23 13: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停工留薪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遭受事故伤害前加班费之外的工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意见》) [3] ;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4] ;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12)>》。
  • 病假可以连续休多长时间,劳动法并未做出规定,主要由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来确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试用期期间是可以随时辞职的,但需提前三天通知单位。
  • 劳动者患病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不能工作,停工治疗和休养期间,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病假工资。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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