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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夫妻在冒离婚期间,女方带着孩子回娘俩后到处借钱说是花在孩子身上了请问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 2019-04-26 08: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只要夫妻借钱一方是将借的钱用于日常生活、生产或家庭等方面,这个钱就应该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法院可以执行你名下的财产。
    二、如果,你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错误,需在二审判决的6个月内提起再审。
    三、对于仅有一套住房的,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法律解释,可以执行。
  •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只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为了解决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关键是看借钱的用途以及借钱是否被配偶所知悉,若是的话,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若否,则为个人债务。
  •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同债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共同债权很好理解在此不贅述。共同债务通常来讲,包括两方面: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双方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双方对是否存在债权,债权数额的多少,债权如何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出现协商不成的时候,法院依据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权的规定及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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