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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2019-04-23 06: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交警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如果小事故,能够自己协商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处理。
    1、如果是同等责任,可选择各赔各,即自己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种需要双方保险公司达成共识才可以),这种处理适合双方损伤差不多的情况。
    或者保险公司互赔(即本车由对方车的保险公司理赔),也是适合双方损伤差不多的情况。
    2、主次责任与同等责任差不多,只是不能各自赔付或者互赔(除非保险公司能达成协议),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发票一样按比例开两张。
    3、全责,这是比较好处理的一种情况,以上两点都是需要报各自的保险公司。
    4、单方事故,这种情况可以不报交警(小事故,不影响道路安全),直接报保险公司即可。
    5、出现人员伤亡,赔付也与上面的差不多,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三责险赔付。
    (需提供医疗发票,进口药不赔付)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的规定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该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受损车辆必然需要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保险法的规定。车辆修理机构收取税率为17%的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该税额的发生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车辆受损后必然产生的费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系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一个正常、合法、合理的渠道。因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得更加明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产生的“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应予赔偿。即只要是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正常、合理费用就应赔偿,而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中显然就必然包括维修车辆的税费。  
    4、格式条款的效力。保险条款中所谓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显然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向投保人提供该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总之,由保险公司承担因维修第三人车辆产生的维修税费,依法有据,理由充分。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当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时,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由交强险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的赔偿比例,事实上也即是机动车方将会面临承担更大的责任比例。但是对具体的比例,法律赋予地方司法部门及其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我们可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赔偿后,对于赔偿不足的部分,各方当事人依照下列情况进行赔偿比例的分担:
    1.事故认定书认定非机动车、行人无责,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100%的赔偿份额;
    2.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将承担80%的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赔偿份额;
    3.非机动车、行人被事故认定书确定与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的,那么机动车方将承担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60%的赔偿份额;
    4.机动车方被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那么,其承担交强险赔偿不足额部分的赔偿比例为40%,机动车方、行人承担60%;
    5.非机动车、行人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机动车方实行无过错责任,依然需要承担10%的交强险赔偿不足数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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