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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在这里说明我是一名幼儿园实习老师 我8月20那天去幼儿园培训 培训完之后我们园长就让我去带暑期班 我当时问她我不是来培训的嘛怎么要去带孩子 后来她跟我讲我是一个主班老师的实习生 她在带我就要跟着 两天后 小朋友们吃完饭在玩耍 一个小朋友摔跤了一个小朋友压了上去 我们马上就去扶了起来 小孩子一直哭 当时主班老师不在 午觉之后就带小朋友去看了医生 但是小朋友的小臂那里是肿的 去医院拍了片子 园长没有跟我们实习生说情况 可我听到说没什么大事 第二天小孩被家人带去住院了动手术医生说要打钢针在里面 医药费花了两万多 后来到了9月30号发工资那天园长说我们两个实习生和主班老师要负责任说学校赔一半三个老师赔一半 我们8月份那10天没有工资 却要我们负责任 我想请问一下这个要负责任嘛 要怎么负责任 当时幼儿园监控没有开 学校也没有把这件事告诉那个压小孩的家长 我们实习生很委屈刚去第二天就出事我们很用心的看孩子 不可能小孩子玩游戏我们不让吧 律师可以告诉我怎么办嘛却要我们负责任 请问一下这个要负责任嘛 要怎么负责任 律师可以告诉我怎么办嘛

合同纠纷 2019-04-22 16: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针对上述情况,其一,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要看情况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而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那么可以要求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对于此情况可以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方也存在过错,那么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其三,上述情况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在幼儿园出现意外事故通常幼儿园要负一定的责任,具体要看过失程度。部分法条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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