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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想要中介帮忙找垫资公司出钱将自己房屋的抵押解除,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找的垫资公司,房东都不满意,现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介应该担责任吗?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东都不满意,现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介应该担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9-04-25 20: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约定解除,是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协商解除,指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解除的情形时,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得以实现。如果你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法律依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精神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因素致使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房款利息。
  • 结合审判实践,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就是合法的,就必须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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