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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旷工三天自离,还没办离职手续,25号结算日,我一号旷工5号不发我工资这样做合法吗资这样做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8-07-27 1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员工有矿工的行为,单位只能扣除员工部分奖励性待遇作为处罚,但是不得克扣员工工资。旷工行为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单位也可以以此开除员工,但是不克扣员工的劳动报酬。
    2、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试用期的员工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正式期间的员工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在接触或终止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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