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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7月初委托学妹把我的秋冬厚大衣和笔记等暂放到她的宿舍,也和她一起把东西搬进去,确认。学妹9月出国一年。9月初准备去拿衣服,另一个同学告诉我,学妹才给她说,我的东西中途被她舍友推出去过,可能被打扫卫生阿姨拿走了一部分,她发现的时候只剩一半了,她说她当时考试复习,忘了告诉我。知道的第二天我去取东西的时候,整个麻袋都没有了,只有里面的一件衣服在学妹床上,学妹说她不知道,说应该是宿舍的同学动过,我们联系了导员问了她舍友,也说没动过,没印象,问她为什么不在第一次丢东西当下就告诉我,这样我会把剩下东西取走,就不会有第二次全丢了的情况,她说什么合同法,说她可以负责刚开始丢的几件,但要我证明丢的哪几件,协商无果,我本来打算12月考完试诉讼她的重大责任,明知物品可能丢失但无作为,但这几天,她的朋友圈发了几张自拍,我感觉有几件是我的衣服,而且才知道她之前换宿舍就是因为偷穿舍友衣服不承认,如果现在要起诉她非法侵占,我现在要搜集什么证据呢?或者还是应该起诉她保管不当?她说什么合同法,如果现在要起诉她非法侵占,还是应该起诉她保管不当?

合同纠纷 2019-04-27 14: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内容中需要包括社会保险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合同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两种。赔偿责任也依委托合同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两种不同形式的委托合同的赔偿要求是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因其委托人支付了报酬而要求只要是因受委托人的原因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委托人都可以要求受委托人的赔偿,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受委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受委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损失。”这种情况不管是有偿委托或者无偿委托,只要是超越权限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受委托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1、这种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害)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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