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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姐和男方结婚,举行了农村的婚礼,但是由于我二姐身份证过期未能办理结婚证,共同同居生活了接近两年,分手了男方要求退还当时的彩礼,法院判决偿还一万,我二姐现在没有工作和收入,请问如果不给钱会怎么样?我们还可以上诉吗?上诉的结果大概会怎样呢?谢谢(判决结果是二审结果,一审镇法院,二审市法院,我们没有行贿等,男方是有走关系的)请问如果不给钱会怎么样?还可以上诉吗?上诉的结果大概会怎样呢?

离婚 2019-06-01 17: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您这种情况的话,如果您结婚半年未与对方共同生活则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 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
    (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 结婚时间不久,双方离婚时,是否需要退回彩礼,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结婚彩礼导致本方生活绝对困难的,而不是相对以前的生活(如彩礼系借款、贷款等),此时离婚,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全部或部分。如果当初支付彩礼已经作为嫁妆,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再要求退回彩礼。
    如果没有导致生活绝对困难的情形的,无需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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