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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在上个月9.29号,在家门口正常行走的过程当中,被一辆未按交通规则行驶的小轿车撞了,当时司机逃跑了,后来被我A开车追回来了,我婶婶被送到X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肇事司机就只来看过一次我婶婶,经过主治医生确诊,我婶婶右胸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后来考虑到我婶婶住院没人照顾,就在医院住了10天就出院了,医生说我婶婶右胸骨骨折位置只能静养,要是好的话,快则一个月慢的话3个月.10月9号在交警大队谈了一下前期的以级后序的康复治疗费用问题,双方没谈拢,前期的住院费用4500多,肇事司机只出了1100,剩下的全部由我们自己垫付,后面保险的把这些住院费用除外,只赔1300块钱.后面我们没谈了,从交警大队出来肇事司机对我A说交警大队让赔多少钱他就赔多少钱,就自己开车走了,我A就说还要把我婶婶送去住院,但是我们XX医院床位满了,住不下,我A就把我婶婶送到了县的下属乡镇医院住院。请问第二次住院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会报吗?不报的话是不是要起诉肇事司机?在线等,急!急!急!从交警大队出来肇事司机对我A说交警大队让赔多少钱他就赔多少钱,请问第二次住院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会报吗?是不是要起诉肇事司机?

保险纠纷 2019-06-10 13: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车辆肇事司机被判刑,起诉不会影响赔偿,胜诉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1.如用人单位按规定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 离婚赔偿金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
    1、精神损害程度。
    2、加害人过错程度。
    3、具体的侵权情节。
    4、其他情节。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的,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入较多,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此时,过错方因外遇离婚,使得无过错方的长期对婚姻的“投资”损失,其未来预期收益期待破灭,离婚的痛苦加大,赔偿金数额相应要多些。
    反之,结婚年限短的,赔偿金相应可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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