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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中,第三方违规操作,把我拽成三级伤残,我能同时获得,人身损害,和工伤赔偿吗?A

损害赔偿 2019-05-02 21: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处理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据《条例》规定的内容来赔偿即可。

  • 1、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为工伤后,员工可享受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及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在工伤事故中,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工伤治疗和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员工原本工资水平按月支付。如员工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陪护,那么陪护费用由单位承担。如有伤残者,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认定工伤后,必须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评残),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等计算出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停工留薪、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伤残津贴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保局的说法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你可以向社保局的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以肇事者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工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三级工伤职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80%本人工资。
    【注明】: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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