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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之独特规制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6-26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在孕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保护。
  • 如果女职工在孕期被安排从事禁忌劳动,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法律规定;其次,如沟通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后,若权益受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包括: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在哺乳期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保障母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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