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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如下事项想咨询您:我与人(某集团公司)2014年合伙开了一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我占股30%,对方占股70%。-我们的合作协议上面约定对方出资2000万元,占股70%,我以技术入股,占股30%。约定2年内如果公司无法经营,各自投入归各自所有。2年后如果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后剩余部分按照所占股比分配。并约定2000万元花完后双方共同筹措资金。对方任董事长,我任总经理。-由于对方是大股东,而且是大企业家,所以基本公司的决策事项都是对方决定。-目前2000元已经花完,超出2000万元采用以公司名义向集团公司借钱的方式(股东以公司有形及无形资产担保),目前已经借款约1200余万元。-另外大股东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约3800万元----大股东签无限责任担保,我个人签股东担保。我的问题是:我是否可以退股离开?大股东希望将我的股权收回—理由是根据当初约定2000万元,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如果收回,希望继续为公司服务,按照市场行情开工资及谈分红事宜---从公司创立资金我的薪酬一直是低于市场行情。我怎么主张我的权利?请您指教!谢谢您!A189XXXX8476我以技术入股,-另外大股东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约3800万元----大股东签无限责任担保,是否可以退股离开?

银行 2019-05-18 05: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1、设立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章程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但可以对《公司法》中规定可以由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进行变通规定;
    2、股东转让股份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可以协商确定股份价格,而不必按出资原价转让;
    3、章程的该项约定有效!
    4、可在公司成立后按股东认缴新的出资处理,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
  • 关于合伙亏损,原则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 合伙人出资比例决定股金盈利的分红,合伙人只要参加公司管理业务营运的都要有工资的,不管有无盈利都要发放,按照工作职务分工不同来发,具体数额可以协商。其所发放工资应当计入公司营运成本。
    这样有利于合伙人日常生活费用保证,同时在公司可以体现按劳取酬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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