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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即将到了,因公司培训员工时间长,决定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05-04 16: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的约定,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
    2、公司延长你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行;
    3、即使你在延长试用期的通知书上签字同意了,试用期也并不延长至9个月,因为这种延长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你6个月试用期满之后,即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若公司在你试用期满了之后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法律规定理由,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至于赔偿,要看理由是否充分,解除是否合法;
    5、公司不能以你拒签延长试用期通知书的行为解除你,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可解除情形,明显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或是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其它理由解除,还是要考察解除合法性、理由来确定赔偿金额。
  • 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只有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需要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工资,规定不满20天不支付工资的规定违法无效。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
    或者终止之日。
  •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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