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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方是脑瘫无工作,原告家庭经济条件很好被告男方正常人无工作,由于家庭贫困由媒人介绍双方及家庭同意下,在?2013年1月3日举行婚礼没领结婚证开始同居生活,并且被告母亲一直很好地照顾脑瘫的儿媳,一家人在一起其乐融融。一年后生了个女儿,也是由被告母亲照顾。被告母亲是快70岁的老人了一直无怨无悔地照顾他们的生活。在前几天原被告发生了点小矛盾,晚上被告让原告洗鼻涕说了多次女方不听,男方推了一下女方,由于女方坐在床边就掉到地上了。第二天女方打电话告诉了母亲。原告母亲就起诉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并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能不能让原告出抚养费。在?2013年1月3日举行婚礼没领结婚证开始同居生活,能不能让原告出抚养费。

离婚 2019-05-01 19: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规定的抚养权原则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主要有这样几条原则:
    1、一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3、自幼由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父亲抚养;自幼由外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上把孩子判给谁抚养;
    5、一方如果有过错或家庭暴力倾向,原则上不把孩子判给这一方抚养;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无法自理的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原则上不能把孩子判给这一方;
    7、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意见,原则上按孩子的愿望判决。
  • 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抚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解除同居关系: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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