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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友人于17年11月1日公安局监视居住至18年5月二日(监视居住6个月)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A,至18年8月14日(3个月12天),至9月29日取保A(1个月15天)至18年10月16日开庭审判。(取保候审17天)请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A,是否可以理解为监视居住是采取强制措施的,这样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吗?取保A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A,是否可以理解为监视居住是采取强制措施的,这样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吗?

刑事辩护 2019-06-17 17: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视居住的地点,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犯交通肇事罪情形较轻的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但是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果交通肇事罪办理完成了取保候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居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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