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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已经离婚起诉,法院也受理了,人法院知道在哪里,就是不接说话,法院的人让我自己去找人,这种情况我该咋办了,我已经离婚起诉,法院也受理了,人法院知道在哪里,法院的人让我自己去找人,这种情况我该咋办了

离婚 2019-04-28 19: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因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另一方为无过错方,并在离婚诉讼之中提出损害赔偿,举证得力经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主张,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另一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2、婚姻法3条、32条、43条、45条、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精神与身体造成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起诉时,最好是提供家庭暴力的证据,这样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
    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
    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三、离婚一审、二审要经历的过程

  • 1、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民事诉讼法上称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属于给付之诉。
      
    2、诉讼请求应当写为: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某项抵押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
      《民事诉讼法》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特别规定:
    (1)劳动争议案件,须提交劳动局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书。
    (2)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撤诉和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但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四)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预交而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人民法院对民事起诉案件怎样审查?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处;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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