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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患者家属,是工伤,我现在停下工作照顾病人,可以申请误工费吗,单位也派了陪护人员

交通事故 2019-04-29 19: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了去申报、鉴定、评级,然后再谈赔偿。。
      【没评级的工伤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社保支付)
      
    3、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
      
    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5、护理费:住院天数×当地护工标准(单位支付)
  • 报工伤步骤:
    1.到劳动局申报,申请工伤认定,填写事故报告
    2.在一个月内准备好病志,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故调查表,工伤认定申请表,若不是本人还需要授权委托书(填单位名称的地方盖公章,签字的地方按手印)
    3.等待审核,审核后会返给个人工伤认定书
    4.申请工伤鉴定,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病志及工伤鉴定申请表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5.递交材料后,会得到鉴定通知单,上面有什么时候到哪里鉴定
    6.鉴定时必须本人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CT或其他材料
    之后等待结果就可以了。
  • 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你好! 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工伤住院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定残之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单位支付的具体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本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要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和护理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至于工伤职工本人误工费实际上就是停工留薪待遇。即职工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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