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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规定,“开发商造成的逾期交付,自逾期后90天起,开发商向买方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种歧义,可以理解为每天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也可以理解为只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可以要求开发商修改协议吗?据我所知,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政府备案的,但后续的补充协议应该由开发商自己规定,对吧?修改此补充协议还需要向房管局备案吗?

房屋买卖 2024-07-04 1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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