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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之前(1993年那时候都没有交过保险)当过13年民办教师中途辞职,老了能否办理退休,领退休金。

保险纠纷 2019-05-05 07: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退休满足要求: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员工要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单位批复后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对自己对单位都好。
    但是有的时候是员工想辞职但是单位会担心当时没找到合适的人又或者种种原因不能批准员工的辞职。这个还是建议提前打辞职报告,一个月之后,单位批复不批复都算离职。但是如果一旦后面发生一系列的纠纷,你要提供当时一个月前已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

  • 1、如果是女性员工,依据达到退休年龄了,那么单位辞退退休员工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是男性员工,那么员工还未达到退休年龄,那么根据不同原因被辞退,可能是有补偿金的。
      
    2、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在此以湖北省的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来说明下这一问题。  
    一、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教师群体可以参照湖北省的个例,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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