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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侄子(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XX人)2017年9月经人介绍到江苏泰州XX一家公司务工(直接受雇于该公司法人的亲弟弟,其弟实为项目负责人),该公司在全国各地承包工程,法人的亲弟就雇人干活,干完了就按工人实际出工天数计发工资(统一由公司财务人员打卡发放给工人,如有施工间隙,工人回家公司还给报销车票)。2018年10月国庆假期后,我侄儿本不打算回这家公司上班,但因对方尚欠其几千元工资,只好回去到辽宁营口市XX下面大石桥市的一家化工公司继续干(静电除尘)。谁知2018年10月14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对方至今迟迟未赔偿(多次交涉后对方只给出70万的一次性赔偿金,尸体未火化,家属去事发地一周无人安排食宿),没有达到家属的赔偿要求。请问:如此情况,我们该如何办?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能得到多少赔偿?法人的亲弟就雇人干活,我们该如何办?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能得到多少赔偿?

劳动纠纷 2019-06-04 00: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属于工伤,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亡待遇。建议你们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要求工亡待遇。工伤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39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
    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意外死亡,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 从法律地位上来讲,死亡赔偿金的被赔偿人还是死者,只是由家属接受,符合遗产特征,因此也是适用遗产分配原则的。
    死亡赔偿金包含了很多项目,并不是一笔赔偿。主要由两类组成:一类是有特定用途或者针对性的,如:扶养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
    毫无疑问这类用金应当放在针对性的用途中(或偿还支付人预支费用),不能作为遗产来进行分配;另一类则是无特定对象的费用,比如抚恤金、精神损失赔偿等等。很显然只有这类赔偿费是可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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