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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年11月16日入职并签定劳动合同,公司12月才帮我缴纳养老保险,使我11月份的养老金断缴!我可以要求公司帮我补缴吗?有法律依据吗?不补缴的话我退休时工龄是29年6个月!所以这1个月很关键公司12月才帮我缴纳养老保险,使我11月份的养老金断缴!我可以要求公司帮我补缴吗?有法律依据吗?

保险纠纷 2019-06-19 19: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 如果是有单位的,则由单位负责参保并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单位缴纳单位部分;如果无单位,则由自己缴纳。一般来说,个人8%,单位20%。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如果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则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如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若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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