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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今年3月份去的湖南韶山XX上班,到今年6月份影楼淡季老板突然和我说没有拍照的希望我重新,找份工作,我也答应了没过2天公司就给我安排离职,算下来总工资9000一个半月的工资,老板当时说没有什么钱先给我4000等下个月再给我5000,我等了二天走的时候各种好话保证过几天有钱了再给我,走的时候才给我1000,事后1一个月我打了很多电话又给了我3000,后面的说9月给我5000。可是我到了9月又是各种借口说没钱给了我2000,还剩3000,10月份给我,到了10月我来回打电话刚刚开始还接电话,现在电话多不接了而我人现在南通这边工作,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为了3000块钱我请假去那天要钱又不划算,而又不要这3000块我真的很不甘心,不单单是钱的问题主要还是这个老板来回的拖欠我工资与各种借口还有欺骗我的感情老板当时说没有什么钱先给我4000等下个月再给我5000,请问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还是这个老板来回的拖欠我工资与各种借口还有欺骗我的感情

劳动纠纷 2019-04-29 10: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无故炒人的,要支付双倍的经常补偿金;拖欠工资的,可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 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可以通过工作服、签到簿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有工资欠条也是可以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主张。
  •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没有按时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仲裁裁决仍不旅行的,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 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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