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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A于2017年与银川XX公司签订了《购房事项书》,购买兴庆区青青小区楼房一处,A支付了80万元房款,2018年1月XX公司交房,A装修后于5月入住。因XX公司一直未能开具正式发票,B至今未能办理过户登记,7月,由于XX公司不能偿清到期债务,法院查封了XX公司名下的所有房产,计划拍卖该房屋,8月A将XX公司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撤销法院查封。问:该房屋所有权目前归谁?法律依据?A是否可以抗拒银行的请求?法律依据?最终结局应该如何?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撤销法院查封。问:该房屋所有权目前归谁?是否可以抗拒银行的请求?

银行 2019-05-16 07: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买主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督促卖主积极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办理过户手续。
    卖主在客观上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的,买主可以要求卖主承担损失并请求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因此,共有财产可以整体拍卖,折价处理后的款项属于债务人的部分,用于清偿所拖欠债务;属于其他共有人部分,返还给其他共有人。
  • 法院查封房产,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 公司以名下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一定需要公司所有股东到场签字的。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公司在向银行办理以公司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的,应该由公司直接与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原则上是不需要公司的股东去签字的。
      但是,根据个别银行的贷款规定,在公司贷款时,会要求公司的股东个人对贷款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需要到银行签字,办理担保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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