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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8年入职的,现在怀孕了,公司要求我离职。如果公司辞退孕妇赔偿是多少?

劳动纠纷 2019-05-01 09: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妊娠期内合同到期的,应当自动续约至三期结束,因此可以不予理会单位的要求,单位必须支付你相应的工资待遇等,且不得降低合同期的待遇,到合同期结束单位有权解约,但应当按照合同到期执行。单位给你辞职书明显是想逃避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孕妇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实际操作中,除孕妇本身因犯罪被判刑的外,其他情况下是无法解除的),且必须做到不得安排孕妇从事不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工作。
    但孕妇一方辞职,不再此列。也就是说怀孕期间只能是孕妇炒单位,单位即便合同到期也不能辞退孕妇,可以不予理会,休息期间也不得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
  • 被辞退员工如何讨要经济补偿金?
    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既然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显然有失公允。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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