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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里担任的是技术人员的职务,劳动合同上签的岗位为“技术员”,岗位范围里面没有机床操作工的内容。但是我本身有数控操作工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单位里的领导为了节省人工费不想另外招聘机床操作工,想让我同时承担一部分的机床操作工的工作。然而我和领导谈,如果要增加合同外的工作内容,希望能够签订补充协议和增加一定的薪资,结果领导说这是我的本职工作,不会给我增加工资的,还说我的想法是错的。然后又要求我无偿培养一个能够做数控加工的徒弟出来,目的就是等我培养出徒弟后,把我踢走。单位里的人事部给技术员和操作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岗位一栏写的是不一样的。请问公司领导这么说这么做对不对?我可以用哪几条劳动法相关的还说我的想法是错的。单位里的人事部给技术员和操作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请问公司领导这么说这么做对不对?

合同纠纷 2019-05-13 18: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长的,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若上述二者不能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参照陈律师的方法,或找你的同事或客户等知情人员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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