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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出资,现在都没有实缴,有两个股东,变更完之后的股权比例是:A 95%,B 5%,B股权转让40%给A,另外B股东不知情,合同约定“B同意将持有X公司 40 %的股权共 1120.0000 万元出资额,以 1120.0000 万元转让给A,A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这个是没有现金交易的。现在税局要我们缴税,按照1120万*20%缴税,但是我们都没有涉及现金转账啊。然后税局说另外一条路是走法院程序,修改或者作废这个合同,这个法院会受理吗?还有就是B股东签名是代签,代签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们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出资,B股权转让40%给A,代签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 2019-05-29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股东上班也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发工资,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没有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有以下情形作
    :
    1.
    股东出资瑕疵
    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股东抽逃资本
    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
    股东应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3.
    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注销应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否则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程序违法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等。

    4.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他们实际上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5.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公司法》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不正当控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实际上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
    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脱壳经营
    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脱离出来另组新公司,并将原公司业务转入新公司,新
    公司实际上利用原公司资产运作,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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