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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未迁出,一直在原村。今年底,村里公共土地被征收,村民小组进行分配收入时,村干部认为我们是出嫁女户口留在本村的不享受本次福利分配,说出嫁到外村就是外村人了,不同意我们参与分红。请问,户口未迁的出嫁,土地在也本村的女能否享受本村同等待遇?我是一样的问题,具体我还想问一下要从哪方面的法律文件可以找到有关法律条例不同意我们参与分红。土地在也本村的女能否享受本村同等待遇?想问一下要从哪方面的法律文件可以找到有关法律条例

诉讼 2019-05-05 00: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地是分给户的,不是分给每个人的,而且根据减人不减地,加人不加地的原则,户口一旦迁出就不是本村集体成员,也没资格再承包本村土地。
  • 出嫁女能获得的主要分红是来自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转让获得的经济利益分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村集体组织土地对本村村民实行以户为单位的承包责任制,未迁户口的出嫁女依法对户籍所在家庭的土地享有承包权及分红权。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方法分配: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所有人取得;
    2、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拟定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如何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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