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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子女不情愿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对老人与其其他子女产生冲突,在赡养老人期间对待老人不礼貌(送餐不积极,并且菜品全素无营养,导致老人身体出现问题)态度恶劣。请问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上升到法律层面?谢谢律师。对老人与其其他子女产生冲突,在赡养老人期间对待老人不礼貌(送餐不积极,请问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上升到法律层面?

损害赔偿 2019-05-05 0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1、应看你继父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执行。
    2、如无遗嘱的,则看你们与继父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
    3、如形成的,你们属于你继父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4、如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可以你们对他尽了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分财产。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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