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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被政府征用用来修旅游路,林地补偿费应该补偿给村委会还是村小组(原来第八生产队)? 我们村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被政府征用修旅游路,我们村小组每家每户都用一本自留山证,山证上写的所有权是村小组集体所有,使用权是个人而且是长期无偿使用。现在路已经动工快半年,政府没有和我们村小组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书,而是把补偿款给了村委会,每亩林地补偿费是多少钱我们小组的集体全体成员不知道,乡政府和村委会只答应给补偿林地上的树木补偿。我们想维权,如果签协议征地的主体责任单位(甲方)是那个部门我们还弄不清楚,乙方是村小组还是村委会,修路占用我们小组的林地应该补偿给我们小组还是村委会政府没有和我们村小组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书,修路占用我们小组的林地应该补偿给我们小组还是村委会

征地补偿 2019-05-04 1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资产评估报告;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非法占用林地补办手续,要提交《处罚决定书》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修路占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      
    (一)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   
    (二)平等原则。在进行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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