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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收了房客1年租金,收条写了日期,半年后提前2个月通知,要求房客搬家,是否违约?我们的租赁算不定期吗?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第215条,232条,236条的意义何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是否违约?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236条的意义何在?

合同纠纷 2019-05-06 15: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将房屋交还出租人。
    当然,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延续租赁期限的,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的约定,而超过租赁期限后仍实际使用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承租人应当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目前你们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关系。再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你作为承租人,完全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只需要付你实际上租住这段时间的租金。如果该半月租金是你实际租住所产生的房租,你是要给他的,但如果该半月租金是另外给他的(例如所谓扣押金等等带有合同违约惩罚性条款的)那是不行的,因为后一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此规定。

  • 1、您好,您与房东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为主合同;与物业公司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为从合同。
    2、是否构成违约要依据您们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您们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中约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您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定解除的事由为: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您的描述,无上述事由,因此您只能依据合同约定。
    3、如果合同当中也没有相应约定的,您要终止合同履行的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4、由于您与物业公司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无权阻止您依法行使对该房的各种权利。物权具有绝对性,任何人非经物权人同意不得侵害。遇有他人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您可以起诉物业公司排除妨害,并赔偿期间给您造成的损失。
  • 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1、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
    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
    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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