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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转让 有50万债权未收回,应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2019-05-14 14: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2)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3)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4)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议决定,法律上并未对转让价格的标准设定强制性规范。但是,法律规定,凡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应由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确认,并应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股权)交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的法律行为。股份的特征之一就是可转让性。持有股份的股东一旦对公司进行投资,就不能再抽回其投资,但是他却能依法通过对股票的买卖、赠与、继承等而转让他所持有的股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禁止或者限制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股份转让在形式上是股票的转让,在实质上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义务的转让。股份转让的成立,便意味着转让人股东资格的消灭,受让人同时即获得股东资格,凭股票对公司行使权利。
  • 企业债权担保是指企业为申请人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企业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担保债权 :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银监会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权担保风险的意见》,各银行将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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